(2023 年 4 月 27 日經橫琴國際商事調解中心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當事人參加橫琴國際商事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所進行的調解活動,需要向調解中心交納相應費用。調解費用包括調解登記費和調解費。具體標準與實施辦法如下:
(一)調解員是兩名及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調解員,加收 5%的調解費。
(二)調解案件的工作語言為外文的,加收 5%的調解費。
(三)調解中心受理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爭議解決機構委託的商事爭議案件,收費方式和標準如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
(四)特殊情況,當事人提出調解費減免申請,經調解中心秘書長批准,除調解登記費外,調解費可酌情減免收取。
(五)調解員參加調解活動的工作報酬,從收取的調解費中列支,具體標準按調解中心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本辦法所列費用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經調解中心同意,當事人可交納外幣。外幣與人民幣的換算,按調解中心決定受理之日國家公佈的匯率換算計價。
(七)本辦法由調解中心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調解員認為確有必要且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到外地調查的,調解員的食宿、交通費用等實際開支,按當事人商定並經調解中心確認的標準由當事人按照平均比例承擔,當事人對承擔比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聘請有關第三方(如專家、證人、翻譯、鑒定人員等)參與調解工作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按約定承擔。
當事人對上述其他費用的承擔,不同意按照平均比例承擔,也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申請方承擔。
調解登記費為每方當事人 300 元(人民幣,下同)於當事人同意提交調解時交納。當事人對費用承擔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交納。該費用不因任何情形退回。
調解員選定或指定後,當事人可以選擇按以下兩種標準支付調解費:
(一)標的收費
當事人選擇按案件爭議標的額比例交納調解費的,調解中心按以下標準分段累計收取調解費:
區間 | 計算公式 |
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部分 | 1500元 |
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 | 1500元+爭議金額超10萬元部分的1% |
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 | 2500元+爭議金額超20萬元部分的0.75% |
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 | 4750元+爭議金額超50萬元部分的0.5% |
100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 | 7250元+爭議金額超100萬元部分的0.45% |
2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 | 92750元+爭議金額超2000萬元部分的0.3% |
標的額超過1億元的,超出部分可由調解中心與當事人協商計費比例 | |
(二)計時收費
當事人選擇計時收費方式的,或者案件爭議標的不涉及財產的,或者爭議標的額難以計算的,按以下標準交納調解費:
1.計費標準:每小時 3500 元,最低計費時間為 3 小時,調解時間超出 3 小時的部分每一小時為一個計費單位,不足一小時的部分不計費;
2.調解所需時間從調解員參加第一次調解會議開始計時。
(一)當事人應在選定或指定調解員後 5 個工作日內交納調解費。調解費交納成功後,調解正式啟動。
(二)調解費一般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按照平均比例交納。當事人對交納比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並應在調解約定中載明。
(三)若一方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已交納其需承擔的調解費,而其餘各方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交納其需承擔的調解費,視為各方未達成調解意向,已交納的調解費由調解中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