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國仲民商事調解中心介紹

        2018年3月,横琴新区国仲民商事调解中心(英文名“GZMC”)掛牌成立,是珠海市首家以民辦非企業形式登記設立的商事調解機构,由珠海國際仲裁院、橫琴新區金融行業協會、橫琴新區消費者協會共同發起成立,旨在以國際通行的商事調解機制,幫助當事人以更和諧、更快速、更有效、 更節省的管道解决各種國內外民商事爭議。

1、什麼是調解?

作為一種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調解是中立協力廠商(調解員)與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幫助雙方解決爭議的過程。


2、什么样的纠纷可以提交至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均可以提交至橫琴國際商事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3、相較於仲裁和訴訟,調解的優勢是什麼?

(1)當事人之間往往都有商業合作經驗,分歧也並非完全不可調和,但是如果久拖不決,矛盾愈深,或者直接訴諸訴訟或仲裁,形成對抗,都可能從根本上損害當事人之間的合作關係。如果出現分歧,及時交由調解機構和調解員居中調解,能有效地促成當事人友好地溝通與協商,快速化解糾紛。


(2)調解以當事人自願為基本前提,儘可能減少對抗,以和諧的方式、共贏的結果解決爭議。


(3)調解程序中環節設定較少,更為簡單方便,當事人無需耗費過多的時間、經濟成本即可解決糾紛。


4、商事調解與人民調解有什麼區別?

人民調解是依據《人民調解法》而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所賦予的調解職能。該人民調解組織所聘任的調解員稱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的範圍主要限於法律規定的民間糾紛。商事調解主要針對的是貿易、投資、併購、金融、證券、保險、知識產權、房地產、工程建設、運輸以及其他領域發生的商事爭議,具有較強的特殊性和技術性。商事糾紛相較普通的民間糾紛更加專業複雜、牽涉的利益更多,因此商事調解員一般均為從事多年司法、商事、海事、金融等工作的專業人員,具有豐富的專業技術、調解經驗和社會資源,可以保證調解的質量和公正性。在商事調解中,具備豐富經驗和專業知識的調解員,能夠在明晰權利義務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解,將當事人之間的可爭議利益進行恰當地分配,滿足當事人的現實需求,也更利於調解協議的履行。

5、為什麼要選擇橫琴新區國仲民商事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1)橫琴國際商事調解中心的調解員由境內外實業界、教學科研機構、法律服務組織、行政機構、商會、行業協會等德才兼備的精英人士組成,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商事調解經驗,有能力提供專業、公正的糾紛解決服務。


(2)利用珠海國際仲裁院(橫琴國際仲裁中心)的現有平台實現調解與仲裁有效銜接,賦予調解協議在境內外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3)利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平台,實現與香港、澳門等商事調解發達國家及地區跨境調解合作,當事人可以跨境選擇調解機構、調解規則和調解員。


6、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是否快捷?

快速解決糾紛是調解中心調解機制的一大特色。調解中心透過調解規則設定的調解程序靈活簡便,並且當事人可以約定調解的期限;如當事人無特別約定,調解員應當在第一次調解會議後或者以其他形式開始調解工作後30日內結案,形成書面報告,終止調解程序。對於重大、疑難案件,經調解員申請及調解中心秘書長同意的,可以延長調解期限30日,但每起案件的調解期限一般不超過60日。

7、調解過程和結果能夠保密嗎?

保密是調解的特色。除非各方當事人另有約定,調解中心的調解不公開進行。調解員及參與調解的其他人員必須對調解過程中產生的或與調解工作相關的所有資料保密,特定情況除外。

8、調解成功後,假如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和解協議,該怎麼辦?

一般的調解,確實解決不了調解內容的強制執行效力問題。但是根據《橫琴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規則》中第二十九條「調解協議的確認」,調解成功後,各方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協議中約定提交珠海國際仲裁院(橫琴國際仲裁中心)按其現行的仲裁規則根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使調解結果在包括中國在內的170多個《紐約公約》締約國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具有給付義務的調解協議,當事人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

9、申請調解需要事先達成協議嗎?

一般情況下,調解中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調解約定受理調解案件。但是,當事人之間沒有調解約定而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調解中心在徵得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對方當事人以適當方式確認後也可受理調解案件。

10.如何辦理調解申請手續?

一是提交調解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並交納調解登記費。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調解中心將向其他當事人徵詢是否同意進入調解程序的意見。其他當事人同意調解的,交納調解登記費,調解中心辦理立案登記。二是選(指)定調解員並交納調解費。各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時,按照調解中心發出的通知交納調解費並由各方當事人按照調解中心調解規則選(指)定調解員。三是調解工作開始。調解員在被選(指)定後 10 個工作日內正式開始調解工作。

11、透過調解中心解決糾紛,費用如何?

調解中心的調解費用包括調解登記費和調解費。調解登記費為每方當事人 300 元人民幣,於當事人同意提交調解時交納。調解費當事人可以選擇按標的收費或按計時收費兩種收費方式。

12、如何確定調解員?

各方當事人可以從調解中心的調解員名冊中共同選定一名調解員。如果各方當事人無法就共同選定調解員一事達成一致的,由調解中心秘書長從調解中心的調解員名冊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