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仲裁制度職能作用和優勢,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助力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明確“港(澳)資港(澳)仲裁”制度,提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既可以約定內地為仲裁地,也可以約定香港、澳門為仲裁地解決商事糾紛。
《意見》對規劃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作出細化落實,強調要加快推進大灣區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建設,將廣州、深圳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與香港、澳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建設緊密結合,規劃建設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立大灣區統一仲裁規則和線上爭議解決平臺,形成國際領先、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國際商事仲裁高地,提高我國仲裁的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
《意見》還對大灣區內地九市仲裁機構拓展服務領域,完善仲裁與訴訟對接機制和司法支持監督機制,粵港澳三地仲裁員、仲裁秘書資源共用,建立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資訊共用機制,建立涉外仲裁人才聯合培養培訓工作機制等提出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印發
《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的通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司法廳: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仲裁制度職能作用和優勢,助力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25年2月10日
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仲裁制度改革部署,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十四五”實施方案》“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用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國際仲裁中心”的要求,充分發揮仲裁制度職能作用和優勢,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助力香港、澳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以下簡稱內地九市)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既可以約定內地為仲裁地,也可以約定香港、澳門為仲裁地解決商事糾紛。
二、加快推進大灣區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建設,將廣州、深圳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與香港、澳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建設緊密結合,規劃建設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立大灣區統一仲裁規則和線上爭議解決平臺,形成國際領先、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國際商事仲裁高地,提高我國仲裁的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
三、健全完善適應新質生產力發展要求的仲裁規則與業務模式,規範發展互聯網仲裁,探索發揮智能技術在仲裁中的應用,服務人工智慧、數字經濟、生命科學等新興產業健康發展。
四、在內地九市建立功能完備、運行規範的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的對接服務平臺,依託人民法院線上服務平臺為仲裁保全等事項的辦理提供便利,促進仲裁與訴訟有機銜接。
五、建立大灣區仲裁及仲裁司法審查案例庫,加強典型案例發佈及宣傳工作,指引仲裁機構依法辦理仲裁案件,鼓勵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支持仲裁發揮更大作用。
六、支持建設粵港澳三地仲裁員推薦名冊,推行大灣區仲裁員資源共用、互認互聘。研究制定大灣區仲裁秘書國際化服務推薦標準,探索建立大灣區仲裁秘書推薦庫和仲裁庭自主選任仲裁秘書機制,推進大灣區仲裁秘書共用共用。推進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資訊共用,加強仲裁工作溝通協調。
七、支持建立大灣區涉外仲裁人才聯合培養培訓工作機制,粵港澳三地共建仲裁員和仲裁秘書培訓實踐基地,開展內地九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仲裁員聯合培訓。充分發揮香港有關涉外法律人才培訓機制的作用,實施涉外仲裁人才培訓專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示範條款:
如果您選擇由東莞仲裁委員會作為解決爭議的仲裁機構,推薦在合同中約定以下示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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