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清单、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材料清单应列明除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有多个联系地址或电话的,可在申请书中逐一列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按照格式分列“申请人一”、“申请人二”或“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依次类推。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一般应写明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所属合同名称及具体内容。
3、仲裁请求。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申请人如提出利息、违约金之类的主张,应在仲裁请求中明确该项主张的具体起算和截止日期、计算标准,如果该项主张自从申请仲裁之前起算,一般应明确截止申请仲裁之日的暂计数额;除仲裁费外,申请人的各项金钱给付请求均应写明具体金额,其他给付请求应写明给付事项、给付标的物等。
4、仲裁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证据材料
1、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应当进行分类编订、编制目录、标明页码、写明证明内容、提交日期并签名盖章。当事人分次提交证据材料,其分类编订、页码应当保持连贯性。
2、提交视听资料,推荐附文字整理材料。
3、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书面材料可提供电子版文档。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第二代有效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港澳台有效身份证明等,并提供原件核对。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发证日期超过一年,应提供最新工商信息查询单,可登录相关网站查询打印,如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等,打印件应显示打印日期及网页链接)。
申请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还应提交变更信息查询单。
申请人为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登记的法人的,应提交申请人设立或登记证明文件,建议附已经公证、认证的证明文件。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的正、反面复印件。
3、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一般应提交被申请人的第二代有效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港澳台有效身份证明等。
4、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
被申请人的商事主体信息查询单或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上网打印,打印件应显示打印日期及网页链接)。
被申请人为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登记的法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被申请人设立或登记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信息查询单。
(四)授权委托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盖章或自然人签名。应注意区别与诉讼案件授权文件的不同表述,如写明“委托某人为本案仲裁代理人”,特别授权应列明授权范围,如“代为提起、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起反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
申请人为境外自然人并授权其他自然人代理的,申请人本人应到仲裁委,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本人无法到仲裁委当面签署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或认证。
代理人为律师的,需提供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其他自然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材料份数:
1、普通程序
被申请人人数为1人的,一式五份提交;
被申请人人数超过1人,每增加1人,增加一套材料。
2、简易程序
被申请人人数为1人的,一式三套提交;
被申请人人数超过1人,每增加1人,增加一套材料。
3、申请仲裁保全的,在前述材料基础上,应增加相应数量的材料供转交于法院。
4、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与相应程序的案件材料份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