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盛宴,精彩接力。 在前几期“年会回响”中,我们领略了多位学界泰斗与实务专家的真知灼见。今我们迎来了一位特殊的重量级嘉宾——本次大会主办方“掌门人”、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
作为商法学界的领军者,周林彬会长不仅关注理论的宏大叙事,更深谙大湾区法治建设的实践肌理。在本次年会上,他发表了题为《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示范引领:商事仲裁中商业行规适用为例》的主旨演讲。
周会长独辟蹊径,提出通过商事仲裁适用商业行规,来破解大湾区规则衔接的难题。这一观点对于仲裁机构如何发挥“软联通”功能,具有极高的理论指导与实践应用价值。
专家观点分享: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大湾区是世界上最具特色、规模最大的湾区,特色之一就是“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制度差异,这也导致民商法规则衔接存在制度壁垒。
如何减少这样一个阻力?我们认为可以以一种灵活的方式寻求最大公约数,进行规则有效衔接的实践探索,以此来破题。这和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十五五规划联系在一起,它提到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而涉外法治中的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这在十五五规划中也是重中之重。
大湾区规则衔接也应该是它未来的发展需要,我们注意到,一方面仲裁的自治、灵活、高效等比较制度优势,使其能够在不同法域之间构建桥梁。两岸三地多年在仲裁裁决承认执行上的实践为规则衔接提供了现实的法律基础,也就是实践基础。另一方面,商业行规是自治规范,或叫商业习惯。作为民间规范,容易被纳入仲裁,可以在法域差异中形成确定性规则,我认为就是最大公约数这两部分。从这个角度讲,这里的规则衔接主要是法律适用。广义的法律适用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如果狭义的,我们主要是指司法或我们仲裁对一些规则的适用。
关于法理基础 首先是商法,仲裁是商事领域的解纷程序,仲裁法可以说是商事法律中,特别的程序法;其次是系统论,作为规则衔接、法律协同的一种路径,本质是一国内区域性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建构,还应具有自我生成的能力。 再看制度基础 从大湾区实践中看,一个是制度创新支持,大湾区的自贸区有先行先试的创新经验。第二个就仲裁配套机制。例如港澳港仲裁、澳资澳仲裁和先进的仲裁技术。第三,从历史上讲,我们广东的行规适用早有先天优势。大湾区实际上在一些特殊的自贸区,也已使用所谓临时仲裁,也有友好仲裁、临时仲裁等规则机制,它的制度和实践基础也很好。 第二个问题,大湾区的行规适用有没有可行性?行规由于专业性,在纠纷解决中日益受到重视。在传统行业中比如金融不良资产,在新兴领域中比如说汽车制造都可以适用;港澳实践中更为国际化,比如香港它经常主要是以国际惯例为准据法。 行规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一是它本身适用的行规的效力级别不高;二是对它识别查明也有问题;三是粤港澳三地审查标准不同,特别是合法性认定上;四是专业化能力不高,例如大多数的仲裁机构主要是依赖于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行政化,行业的深层次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在仲裁中规则的构建及其制度的完善。首先,是在实体规则建构上,第一个是说可以通过仲裁规则的修订,明确行规它的法律的渊源地位,就可以直接适用它作为法律依据了。我们注意到现在在仲裁,大部分都把它作为事认定的一个标准,而不直接可以做法律,直接把它作为法源的比较不多。那么我们能不能在临时仲裁、友好仲裁中,直接把它就用了,特别是在大湾区的自贸区。 第二个是行规编纂。民国时期就进行过行规编纂、习惯编撰,现在我们能不能在大湾区建立行规编纂委员会,对行规、习惯进行调查、收集和编纂,这可以在立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进行。 第三个就是备案制度。第四个就是行业专业化建设。要有专家库,通过专家辅助,实际上我们已有这方面实践。 其次,是在程序规范的适用方面。一是推动行规在自贸区优先适用、扩大使用、程序规则类型化适用。比如说当事人主张的强制性规范问题的处理、具体怎么优先适用问题等。二是行规适用的审查,包括备案的问题,审查的依据、标准、程序等,行规当然还是要注重审查。 再次,是制度的完善方面。一是行规的生成机制。应在法院指导下,这里面特别强调示范法性。二是行规的治理体系,比如必要的监督、审查。三是可以依托大湾区的机构仲裁联盟,建立行业仲裁或行业仲裁联盟。 最后就是在制度差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是规则衔接的关键,大概是指这个。最大公约数里面重要的一个就是仲裁,我们要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