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富管理领域,“张兰家族信托案”无疑是一记重磅炸弹,击碎了许多人关于“离岸信托=资产避风港”的固有认知,也引发了法律界对于信托架构与资产隔离功能的深刻反思。
“年会回响”系列专题本期特别关注家族财富传承与法律风险。我们特邀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长聘副教授景辉,带来题为《张兰家族信托对内地信托法运用的启示》的精彩分享。对于关注家族信托搭建、资产隔离保护的专业人士而言,这是一次不可多得的深度复盘。
专家观点分享:
我今天报告的内容是张兰家族信托对我们内地信托法的经验与启示。报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张兰家族信托的案例分析。第二部分启示。就案例分析,通过对新加坡高院整个判决的阅读,我总结出来七点最值得关注的案例事实(此处不做展开),进而暴露出两个核心问题:第一,如果债务人对目标财产只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没有衡平法上的利益,或者说是法律上的控制权,是否可以申请接管?第二,虽然张兰对信托财产账户,不享有普通法意义上的利益,那他对这两个账户是否享有衡平法意义上的利益?
关于第一个问题,
有效控制是否可以触发接管人接
在解决该问题前,我们先看一下案例法形成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新加坡高院的案例,可以得出,要想申请接管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接管,债务人需对目标财产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债务人对信托财产具有衡平法上的利益,或者说是债务人对信托财产具有法律控制的权利,两个条件二者具备其一即可。为什么要具备这两个条件呢?新加坡高院指出,这两个条件旨在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有效平衡,避免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财产进行过渡性的一个追溯。
回到张兰家族信托案,该案中,新加坡高院指出,张兰对信托财产账户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但事实上的控制权和法律上的控制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事实上的控制权只是判断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控制权,以及衡平法利益上的考量因素之一。所以事实上的控制权并不必然得出张兰对新加坡财产账户具有法律上的控制权。基于这样的逻辑考量,新加坡高院得出结论:它拒绝了原告方提出的因为张兰对信托账户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所以应该批准其申请接管人的请求。
再看第二个问题
张兰针对信托财产是否具有衡平法上利
新加坡高院的结论是,张兰对信托财产具有衡平法上的利益。这个结论是基于四点事实的考量。(在此不做展开)据此考量,新加坡高院得出结论,张兰是家族信托财产衡平法意义上的受益人。基于这样的考量,新加坡高院批准了委托人申请接管人的请求。这是对张兰家族信托案例一个基本性的一个陈述。这个陈述给我们提出两点启示:第一,张兰家族信托是否有效设立。第二,如何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结构来规避债权的追索。
第一点启示,张兰家族信托是否有效设立
如果对新加坡高院的判决进行细致阅读,会发现法院从头到尾都没有对该问题进行讨论。新加坡高院的结论是张兰对家族信托财产具有衡平法上的利益。要想得出这个结论,张兰是衡平法意义上受益人。通过信托法基本原理,只有在两种场景下才可成立:第一种场景,家族信托自始无效,归附信托成立,受托人只是归附信托上名义上的受托人,张兰是归附信托下真正意义上的收益人;第二种场景,家族信托自始有效,但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管理不当,导致张兰最终被认定成为衡平法意义上的受益人。
新加坡高院并没有对这两种场景进行细致性的解释。但如果对新加坡高院的判决进行推理性的文义和目的性解释,会发现新加坡高院更倾向于第一种解释。这在判决的相关段落内容中可得体现。我们知道,根据英联邦的基本法理,要想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就是信托意思明确。这个明确是客观的针对第三人的客观明确的意思表达。那根据新加坡高院判决中的相关段落内容,可以得出,张兰在设立家族信托以及运行家族信托的整个过程中,并不具备设立家族信托真实的意思表达。自然而然的结论就是信托自始无效。
第二点启示,如何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来规避债务
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是可以对信托进行登记。
第一,信托登记的利弊。好处有两点:对现有债权人来说,登记可以帮助其及时获取信委托人处理信托财产的信息;而对未来的债权人来说,登记可以帮助其对委托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从而决定是否和委托人进行产权性的交易。当然,信托登记并非完美,它必然的会挫伤信托的保密性。在整个英联邦法系,信托为什么会广泛使用?其中一个核心的原因是信托具有保密性。
第二,如何在这两种价值观念中寻求一种平衡?我们看英国怎么做,英国作为信托法的母国早在2017年已经通过反洗钱条例设立了一个严密的信托登记框架。在这个登记框架下,所有私益信托都必须去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会导致信托无效,但会产生监管处罚。
第三,信托登记的信息非常广泛,包括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受益人以及信托实际控制人。为使在信托登记和信托保密性之间求得平衡,英国的信托登记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公众可以对信托信息进行任意性获取。在实践中,只有两类主体可以获取信托登记的信息。第一类是监管机构出于监管需要。第二类是对信托具有合法利益主张的主体。什么叫合法利益主张?前述条例对这条术语没做细致性解释,而是交给英国法院在个案中进行自由裁量综合判断。通过对获取信托信息的主体进行资格性的限制,英国较好的实现信托登记以及信托保密性之间的有效平衡。
最后,我总结两点跟大家说一下。第一点,虽然张兰在名义上设立信托,但是张兰保留了对信托财产实际上法律上的控制权以及衡平法上的利益所有权,所以最终导致信托无效。第二点,如果要想设立一个有效的家族信托,委托人必须具备客观明确的真实意思表达,并且有效区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角色与功能。
以上是我今天的分享,谢谢大家。
参考文献:Hui Jing, “Settlor control in family trusts” (2025)2 Conveyancer and Property Lawyer 144-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