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落地之后,司法解释如何跟进?复杂的关联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定性?这些问题始终是法律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年会回响”第三期,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先生为我们答疑解惑。赵教授在题为《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演讲中,抽丝剥茧,深入剖析了新法背景下关联交易法律效力的认定逻辑。这不仅是一次学术的梳理,更是一堂高含金量的“实务公开课”。
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效力问题,是这次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制定中以特别专门的条款加以规定的问题,表明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突出性
首先,关于关联交易的客观性、重要性与普遍性
关联交易从法律上来说,不是贬义的或褒义的,它是一个中性的法律概念。关联交易在商业实践中具有它的客观性、重要性和普遍性。总体来说,它是一个合理的必要的一种交易。
第二点,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有若干个条款加以规定。主要归纳为四个方面,体现在四个条款。第一是关于关联交易法律定义,在公司法第265条。第二是关于关联交易一般性的禁止性规定与赔偿责任规定,在公司法第22条。第三个是程序性规定,在公司法第182条中。第四个方面是关于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这是公司法对其法律规制的基本内容。
第三点,关联交易司法裁判的突出问题
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对它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即当被确定为是属于关联交易时,到底在法律上是否认可它的效力?这个司法解释对此做了一个特别规定,就是专门解决关联交易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第四点,是说我们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
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这个司法解释条款。这个是怎么规定的?规定在第三条,总的意思就是关联交易又没经过法定的程序,原则上就不发生效力;关联交易只要造成公司损失,是否经过法定的报告和决议程序,都要进行赔偿。这是现在的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总的一个意见,总的对关联交易司法、法律效力的一个态度。
对于这个规定怎么看?这一段时间,各方面都在给我们的这个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我是认为关联交易法律效力认定的最主要法律要件就是程序合法和实质公允。实践认定中存在着各种复杂情况,其中特别是以下两种情况尤其突出.
第一个情况是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但实质不公。这种情况下,要区别分析原因、情形或过错等因素,不应简单否定其效力并科以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关联交易实际上是公平的,但程序违法。应该说公司法规定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实质的公允。这种情况就不必要也不应该否定其效力。总之,关联交易的实践情形非常复杂,发生原因多样,不能很简单的就以程序不合法或实质不公平就完全否定其效力,进而简单要求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