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分享:
珠海初冬,胜友如云。2025年12月6日,由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主办、珠海国际仲裁院(横琴国际仲裁中心)承办的“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在珠海圆满举行。
本次大会以“粤港澳大湾区民商法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为题,汇聚了包括王利明教授、赵旭东教授、沈四宝教授在内的法学界泰斗与众多实务专家,共襄思想盛宴,共话法治未来。
为了让更多法律同仁能够汲取本次大会的智慧精华,重温现场的真知灼见,我们特别策划推出“年会回响”嘉宾发言系列专题。我们将陆续整理发布专家学者们的精彩论述。今天是该系列的第一期,让我们一同走进这场学术与实务的巅峰对话。
作为本栏目的开篇首期(第一期),我们重磅推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先生的主旨演讲内容及视频。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并参与仲裁实践的学者,我对本次《仲裁法》的修订深感欣慰。此次修法是在原《仲裁法》施行三十年之际的一次重要完善,具有多重深远意义。第一,本次修法以立法的形式,系统肯定和巩固了原《仲裁法》的历史成就与三十年来中国仲裁实践的宝贵经验根据统计数据,中国仲裁事业在过去三十年取得了巨大发展,这本身就证明了原有法律框架与我国国情的适应性,推动中国成为了一个世界公认的仲裁大国。此次修订,为我们下一步迈向世界仲裁强国、打造全球受欢迎的国际仲裁优选地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新法的精神实质,鲜明体现了仲裁事业为国家根本利益服务的立法导向让立法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这是各国通行的立法原则,此次修法在这一点的体现上尤为突出。
第三,本次修法显著推动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化进程,并在国际仲裁体系中注入了更多中国元素关于国际化,我的理解包含三个层面:一是要对标先进的国际仲裁规则和国际惯例;二是要加强国内外仲裁机构及专业人士的交流互动;三是要持续深度融入国际仲裁体系,并不断提升我国的影响力。必须强调的是,国际化不是西方化或美国化,不能照搬外国的,也不能只学习外国的,它应该是双向融通发展的。
此次修法在涉外仲裁方面提出的“支持、允许、鼓励”六个字原则,很好地体现了这种开放融通的姿态:“支持”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业务机构;“鼓励”国际商事主体,特别是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优先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这是制度层面的深度融入。
同时,中国仲裁的一些独特实践与智慧,正日益受到国际同行的重视与接纳。例如,“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东方经验”,已从早期遭遇不解发展为如今被众多国际机构规则所采纳,只要当事人同意即可进行。再如,中文作为仲裁语言的使用,也随着我国仲裁影响力的提升,在一些重要的国际仲裁场景中成为可能。此外,我国通过举办“中国仲裁周”等活动,集中社会力量进行仲裁宣传推广的公共动员模式,其规模与成效在国际上亦独具特色,提供了有益借鉴。
总之,我认为,真正的国际化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积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规则与实践;另一方面,也要勇于并善于将我国作为仲裁大国所积累的成功经验推向世界,为国际仲裁体系的多元化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此次《仲裁法》的修订,正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