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商事争议解决效率,降低纠纷处理成本,鼓励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仲裁”一站式争议解决模式解决纠纷,珠海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本院”)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与本院合作的商事调解机构(含具有商事调解职能的多元解纷组织,以下简称“调解机构 ”)通过调解引入本院的仲裁案件适用本规定收费。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适用《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退费管理办法》”)《珠海国际仲裁院金融案件收费规定》(以下简称“《金融案件收费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仲裁费用】
包括申请费和仲裁费。
第三条 【收费标准】
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提起仲裁反请求均应交纳申请费1000元,该费用不予退还。仲裁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非本院仲裁管辖的,经调解机构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依法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仲裁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争议金额 | 仲裁费 |
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 | 按照8360元交纳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14%交纳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12%交纳 |
超过2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 按照0.1%交纳 |
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 按照0.065%交纳 |
超过10亿元至20亿元的部分 | 按照0.06%交纳 |
(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非本院仲裁管辖的,经调解机构调解后,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同意将该纠纷交由本院仲裁管辖并向本院申请仲裁的,仲裁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非金融案件 | |
争议金额 | 仲裁费 |
1亿元以下(含1亿元) | 按《收退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收费 标准的80%交纳 |
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 按照0.25%交纳 |
超过10亿元至20亿元的部分 | 按照0.2%交纳 |
金融案件 | |
争议金额 | 仲裁费 |
1亿元以下(含1亿元) | 《金融案件收费规定》第三条收费 标准的80%交纳 |
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 按照0.2%交纳 |
超过10亿元至20亿元的部分 | 按照0.16%交纳 |
(三)仲裁费以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的金额或价额为基数计收,争议金额或价额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金额或价额与实际金额或价额不一致的,或者当事人的请求没有明确争议金额或价额的,由本院确定实际争议金额或价额。
当事人的仲裁请求项或仲裁反请求项不涉及具体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每项请求500元计收;当事人在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主张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该项主张不计收仲裁费。
(四)单个案件本请求或反请求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20亿元以上的争议金额相应的仲裁费不再计收。
第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调裁对接案件收费暂行规定》(珠仲字﹝2025﹞44号)同时废止。
第五条 【解释】
本规定由本院负责解释。